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北州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5号)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统计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州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管理和协调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统计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开展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执行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重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三)负责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预测、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固定资产、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部门统计全州性基本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消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非公有制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州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州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州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依据有关统计标准和运行规则,统一管理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协助管理县统计局正、副局长,指导全州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全州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州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制度法规科牌子)。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统计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受理统计行政复议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二)统计科。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平衡和资产负债核算;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调查;承担统计系统各项调查数据处理和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计数据库;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指导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业务工作和统计信息网站的平台建设;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定期整理、编辑、提供全州经济社会等综合性统计资料;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拟订农牧业调查方案、农牧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搜集、整理和提供农牧业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搜集、整理和提供社会综合、环境、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承担有关社会发展目标的监测,承担能源平衡核算、规模以上工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工作;监测主要行业、主要品种和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耗情况;搜集、整理和提供能源统计数据;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体系及统计方法制度;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能源调查的统计数据。
第五条 州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州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